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88)财税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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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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