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88)财税字第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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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他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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