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加强凭证管理 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本刊评论员

加强凭证管理 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

作者: 本刊评论员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这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为加强对各种经济凭证的管理,促进各种经济行为规范化、法律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为国家开辟了新的财源。

印花税是对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凭证的书立、领受这一特定行为征收的,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恢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早在1950年就曾开征过印花税,它对于解放初期经济秩序的建立,财政状况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再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坚特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方针,我国的国民经济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国内、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也日益频繁,资金、劳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市场也正在兴起。为了使改革健康地发展,为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并保护经营者合法的权益,客观上要求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恢复征收印花税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与调节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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