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征收管理

鞍山市税务局对个体户征税有新招

作者: (陈学智 程于钢) 上一篇 下一篇

辽宁省鞍山市税务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针对个体业户税收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的问题,坚持实行典型户、等级、税额三公开的管理办法、有效地防止了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受到广大业户的好评。

过去,个体业户的纳税依据、纳税额度全由专管员一人说了算,并且不对外公布。由于缺乏横向比较,造成同一行业的业户在税负上苦乐不均,使整个个体税收定额偏低。同时,这种纳税环节上的封闭状态,也给个别税务干部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1987年以来,鞍山市税务局狠抓纳税管理,努力从制度建设上堵塞产生行业不正之风的漏洞。他们针对经营烟酒、饭店、发廊等个体行业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的问题,采取了定额“三公开”的管理办法,即:在同行业中选出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将其经营水平公开;按经营水平、经营地点和收入多少划出等级,在同行业中公布出来;专管员根据等级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由业户盖章同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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