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税务局长工作札记

谈谈如何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

湖北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晓惠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元月1日开征以来,与其他新开征的税种相比,进展慢,问题多。我省1987年个人收入调节税仅仅征收50万元,今年1月—5月全省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66万元,征收的情况比去年虽有好转,但总的来说漏税的金额过大,漏税的比例过高,漏税的面过宽。造成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情况较差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是我国从长期主要向企业和单位法人征税改为要凭籍法律向公民个人征税,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生活上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性转变。人们对这种由社会经济秩序向法制化转变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二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比较复杂,税源隐蔽、分散、流动性强,征管难度较大。从主观方面来看,税务部门本身对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认识比较浮浅,认为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费力大,麻烦多,得罪人,收入少,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因而在行动上,表现出宣传不力,工作不细,开征一年多有的地区征收工作至今还是一个空白。相反,一些对这项工作认识正确、措施得力的地区,征收的情况就好得多,进度较快,入库及时。这充分说明,要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开征工作,关键是各级税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真正摆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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