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南京高水路工程纳税义务人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7月7日 (88)财税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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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一(88)67号《关于南京高水路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及省税务局的税法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高水路工程纳税义务人问题。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为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和转包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这里所说的总承包人必须是有施工队伍并实际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你省南京市大厂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虽然是高水路工程的总承包人,但该公司本身无施工力量,因此,高水路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应是实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长芦乡联合修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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