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制碱工业供应减税盐范围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8年7月27日 (88)财税字第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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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个别厂家用化肥(nh4hco3)加盐生产纯碱。这种生产工艺为复分解法,是一百多年前的生产方式,现已被淘汰。

为了保证纯碱质量的要求,限制落后的生产方式,对以联碱法(即以nh3、co2、及nacl为原料的制碱法)及氨碱法(即以nh3、nacl及石灰石为原料的制碱法)生产纯碱及氯化铵的企业,供应减税工业用盐外,采用其它方法制纯碱及氯化铵的企业一律不再供应减税工业用盐。已销售结算的,不追补盐税差额;未结算的,即按此文规定进行结算。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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