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效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 (88)国税集字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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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精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不纳入预算的,在征得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近据一些地区反映,民政工业公司对其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按利润额提取管理费,并且比例较高,不仅影响了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也使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为此,现对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福利生产单位主管部门经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管理费的提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行政经费未纳入预算的,可按销售收入额的一宁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比例由税务机关核定,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返还给企业,否则应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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