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搞好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制止偷税漏税的有效措施

搞好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制止偷税漏税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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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的通知中,强调“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在《请示》中首先肯定了几年来批发扣税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通过批发扣税,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较好地解决了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增长。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为此,要求(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改进。(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