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坯、钢材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必要加以改进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制已基本规范化,并在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实践证明,增值税确实具有公平税负、稳定收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等优点。但现行增值税制中规定的扣除项目还不尽合理,尤其是对钢坯、钢材产品仍按原增值税乙类产品的扣除项目执行,使钢铁企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和搞活大中型钢铁企业不利。有必要对钢坯钢材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作进一步的改进。本文就驻舞阳钢铁公司管理税收的体会谈一点看法。
一、现行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对大中型钢铁企业的影响
为使我国的增值税制逐步规范化,财政部1987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制定了《增值税计算办法》。但是对钢坯、钢材产品的扣除项目范围仍按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消耗的外购生铁、废钢、钢锭、钢坯和钢材的已纳税额进行扣除,这就造成生产钢坯、钢材产品的钢铁企业税负偏重。尤其是当前,国内钢材市场的开放,出现了钢锭、钢坯的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趋势。同时,钢材产品又受市场的制约在很小的幅度内浮动,使钢铁加工工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而将应实现的利润分割一块转移到原料工业,导致专业化生产的钢铁加工企业盈利水平下降。同样,在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下,各种生产资料诸如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市场价格都呈上涨趋势。而在税收政策上对钢铁加工企业仅允许扣除原材料的实际进价,不准扣除原材料的采购费用和原材料以外的其他外购生产资料金额,这样,势必造成钢铁企业与其他工业企业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从客观上鼓励了“大而全”,不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如舞阳钢铁公司就是因上述原因,使1987年实现的税利总额比1986年下降13.55%。舞钢是按年产量40万吨特殊钢规模建设的,盈利水乎较低。生产所需的钢锭、钢坯主要靠国家计划统配。由于计划调拨的钢锭、钢坯不能满足轧钢的设计生产能力,使舞钢的产量一直上不去。1984年利改税由工商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一)。《若干规定》发布后,除钢坯、钢材产品仍按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