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大家谈

说及时退税

作者: 傅秀仁 王复林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的各种税收法规、条例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这一规定对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着决定性的强制作用,毋庸置疑,是必要的。

然而,在税法中,对纳税人发生应退税时,税务机关应在多长的期限内办理完退税手续,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造成税务机关无章可循。

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溢缴的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税,免税要退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要办理退库,以及出口产品的退税等,均属我们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能否及时办理退税,也是衡量税务机关工作好坏的一个侧面,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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