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关于产品税的问题解答

作者: 产品税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批发单位(包括物资、供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和个体商贩的,有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等,应以什么价格作为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的依据?

(甘肃省清水县税务局王禄有)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o78号文《关于对工业自销产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包括物资、供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包括工业企业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和个体商贩的,从1987年1月1日起,均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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