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糖以税还贷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88)国税增字第06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原产品税的规定,糖的基本建设项目如果使用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可以用产品税归还,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技措贷款也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糖实行增值税以后,对其以税还贷问题没有重新作出规定。最近,一些地区要求对此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对制糖业的经济政策,对糖的以税还贷问题明确如下:
糖(指机制蔗糖和甜菜糖)实行增值税以后,其基本建设项目所使用的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指拨款改为贷款部分)、计划内制糖工业所使用的技措贷款,用建项或改造项目投产后的利润、折旧基金归还后,不足部分可以减征该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归还。以税还贷的具体范围和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