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

1988年10月20日 (88)国税进字第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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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今年八月,我局“关于认真检查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多数地区执行政策是比较认真的,基本上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维护国家财政收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应剔除产品所含进口料、件免税税款。凡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的地区,要立即对1-10月份的退税进行清理,多退的税款要如数补缴入库。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统一的计算公式办理。进料加工退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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