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期 税务管理讲座

第十二讲 盐税、资源税征收管理

作者: 王汝琳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征税,是指以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类。目前对资源征税有盐税、资源税两个税种。盐税是个古老税种,现在把它放在资源税类,是因为盐税是按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的不同产区,根据交通运输畅塞、生产条件好坏、成本费用高低、盐的使用方向,确定不同的地区差别税额和减免税的范围、额度。具有明显的自然资源级差收入性质。

一、盐税征收管理

(一)盐税征收管理的意义、原则和特征

建国初期,盐的生产、分配、运销及盐税的征收均由盐务机关管理,1958年7月起,盐税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管理。198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的《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盐税的稽征与管理,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实施细则》和《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对盐税的一般征收管理,不多赘述。这里只是从盐税征收管理的意义,原则和特征出发,择要作些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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