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3期 完善税制

谈谈委托加工产品的 “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作者: 张世维 上一篇 下一篇

计税价格是计算纳税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纳税人的真实负担。本文拟就委托加工增值税产品,在受托企业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情况正气组成计税价格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完善办法)中规定的计税价格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纲+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和修正。原公式只有料、工、费和税金而没有“利润”,是一个没有包含全部增值额的计税价格。所以要修正加上“利润”因素。

但是,现在修正的这个计税价格公式也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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