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3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经互会国家对个体和合作社 劳动经营收入的征税

作者: 庄毓敏 译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经互会国家都着手提高个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及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为个体劳动者创造优越的经济环境;如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在一些国家中开始对逃避纳税的人采取严厉的措施。

在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所有个体劳动者经营的种类都按统一的税率征税。保加利亚,对从事手工业、商业、提供劳务和类似的实际利润征税,并就整个家庭的经营利润征收。实行累进税率年利润额达到200利瓦时,税率9%(1986年保加利亚国民经济中月平均工资为240利瓦),年利润超过7000利瓦时,税率81%。

保加利亚的合作社根据经营形式缴纳不同的利润税。对农村消费合作社征税22%,对在城市里从事商业的城市合作社征税45%;饮食服务行业征税12%;对其他经营征税22%;对于中央合作社联盟中的生产合作社征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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