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4期 论坛

略论我国税法的规范作用

作者: 高晋康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法是调整因税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带有旧体制痕迹的税收制度,日趋不能适应新的经济情况发展的要求,已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税收新秩序的顺利建立。反映在近几年偷税漏税、拖欠税款和抗税不缴的现象相当严重,全国50%以上的企业和8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偷漏税问题。基层部门以权代法、自订土政策,越权减免税,无视税法等等非正常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和完善税法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就税法的规范作用略抒管见,以期对完善税收法制有所裨益。

税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规范作用是从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特征(角度)出发来阐释税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是从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阐释税法的作用,如税法是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税法加强了税收调节生产、调节收入的经济杠杆作用;税法为加强国家对企业的财务监督提供了法律手段等等。税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以往,人们似乎谈税法的社会作用多,谈税法的规范作用少,尤其是系统地从理论上论述税法的规范作用就更为少见。这种对税法概念缺乏全面理解和认识,在某种意义上说,不能不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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