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5期 论坛

关于全面发挥 税收作用的思考

作者: 吉林省税务科学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的作用,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正确地认识这一问题,对于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好新形势下的税务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就这一问题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些探讨。

一、税收作用概述

税收作用是税收职能的一种外化,是其职能的一种客观效果。我们的认识是建立在税收筹集资金、调控经济和管理监督三种职能基础上的。我们认为,税收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聚财作用

税收的聚财作用是税收的基本作用,在任何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下都存在。“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它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税收本身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聚财,即集聚足够的财力,保证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完成。建国以来,税收为国家积累了巨额资金,1950年至1987年的38年中,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共达1706274亿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62.3%。38年中税收收入增长了43倍多。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和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一五”计划时期,税收占同期财政预算收入的59.6%,占同期国民收入的16.7%;到了“六五“时期,税收已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4.6%,占同期国民收入的19.9%。几十年来税收收入基本上是持续稳定增长的。可见,税收的聚财作用是其它聚财手段所不能替代的,它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使权收本身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效应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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