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5期 税史

中国古代税法实施考略

作者: 陈居奇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诸法合体”宏观浩瀚的中华法系中,历代税法可自成体系,内容结构缜细完整。从奴隶制夏商周转向秦之后的集权封建制国家,统治者无不赖于赋税以维特政权。典籍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史记·夏本纪》)。可见,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就已经建立了赋税制度。随着国家职能不断强化,赋税亦趋繁重。如:“税敛之法,赵不如楚,楚不如秦”(《七国考》引《列国纪闻》)。秦王朝承继秦国的重税政策,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口赋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历代统治者多奉行“量出制人”的原则,不严格确定赋税总量,有的甚至任意扩大征税数额,如隋炀帝“东西巡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册府元龟》卷五百一十,《邦计·重敛》)。横狂暴敛,重赋于世,激起民愤,税法实施频遭抵触。统治者则动辄以酷法苛刑,保障税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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