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7期 论坛

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比较:税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者: 唐腾翔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税负轻重,政治家、经济学家以及各阶层的人民都很敏感。衡量一国总税负的国际公认指标,不是以税种的多寡论其税负的轻重,也不是以某一项税种的负担来代表税负的总水平,而是以税收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gm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后者(i/gdp)比前者(i/gmf)应用得更为广泛。

如以i/gdp为衡量指标,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大体可划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高税负国。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属于此类。i/gdp比值一般在35%以上。税负最高的象瑞典、丹麦、比利时、法国、荷兰等几个国家,i/gdp比值甚至达到50%上下。发达国家之所以有条件实行高税,理由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纳税人的负担承受能力强;理由之二,国家职能范围宽,公共服务支出多,特别在统筹社会保障方面,享受的面大,标准高,形成了财政的多收多支;理由之三,有历史的演变过程,高税政策通常是随着国力的增强而逐步演进的。北欧瑞典便是一个突出典型。人口840万,是当今世界最富国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近2万美元,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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