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的若干看法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发展,我国在以税负从轻,优惠从宽为原则制定涉外税法的基础上,按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又陆续制定了一些减税、免税的优惠规定,其范围之广,优惠之多,不仅在我国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国际上也是并不多见的。

从所得税方面来说,在经济特区、海南岛和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按每年利润平均计算,头五年只有4.5%,相当于香港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的1/4,头十年的负担率,也只有9.75%,比香港地区要低将近一半。如果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头十年的所得税负担率将在7.25%—8.25%之间;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开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合营企业为例,其头五年的所得税负担率不舍地方所得税为7.2%,含地方所得税为7.9%,(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般也都规定有减免税期),头十年的负担率,不含地方所得税为15.6%,含地方所得税为17.16%,也低于或相当于香港地区。香港是自由港避税地,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率,1987年为17.5%,1988年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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