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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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特征
上一篇 下一篇经济学家惯常用“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来阐述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范畴的区别。然而这些表述都仅仅是税收表象层次的刻划。作为一种分配的税收,其“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3页)。所以我们应从对体现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的考察中去把握税收的本质特征。
经典作家曾明确指出,在社会产品的个人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六项扣除:
(1)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