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征收管理

关于征管模式改革的回顾与实践选择

作者: 刘保林 王长海 王基亮 上一篇 下一篇

近一、二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打破传统的“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一条线”的征管模式上,做了大量的探索,这对强化管理,堵塞征管上的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各地征管改革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现就征管改革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现行征管模式改革存在的问题

现行征管模式的改革,无论是查管分设的二职分责,还是征管查三职分责,从实践看,还存在如下缺陷:

1、税企的责任混淆不清

做为组织收入的基层税务机关,我认为主要有两大职能,第一,要把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传达给企业,企业据以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第二,对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实施税务监督,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前者是税收的强制性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变为自觉行动的统一,而后者是税务机关的权力体现。可见,在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变为自觉行为规范的转换过程中,税企之间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同的,各有其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容混淆的。而现行征管模式的改革中,没有把二者之间的职责划清,体现在征管模式上就是“以查代管”。所谓“以查代管”就是管理科在日常工作中,既负责政策管理,又肩负着税收检查,结果是管理不能及时准确地把税收法令传达给纳税人,而检查则没有权威性,查出的偷漏税问题,出现了企业推说不知道政策规定,税务员则说已通知企业相互推脱的情况,这给定案定性、以法治税造成了困难。这种责任的混淆所导致的税企责任不清,一方面造成了偷税化为漏税,漏税化大为小;另一方面,把本来应由纳税人承担的责任定到税务干部身上,内部形成了扣奖、处分的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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