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论坛

集体企业减免的“三税” 不宜并入损益征收所得税

作者: 湖北省襄樊市税务局 刘泽庆 上一篇 下一篇

1984年财政部规定:凡是对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一律并入企业损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执行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给减免税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仅不能发挥减免税资金的效益,反而为企业拿国家照顾的税款用于个人消费大开了绿灯。因此,我认为集体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宜并入损益征收所得税。

第一,减免税金并入企业损益缴纳所得税不能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三税”是价内税,是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算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管理经营诸因素的影响,同类行业的两个企业其生产成本高低也有一定的差异。生产成本高的企业就有可能发生亏损,这时税务机关 根据税法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这些企业把减免税款并入损益弥补亏损后,可能有一定的结余,在财务成果上体现一定的盈利。这样,有的亏损企业的利润总额甚至会高于经营管理好,生产成本低的企业。造成新的不合理,从而掩盖了企业管理上的问题,既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也不利于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更不利于企业相互之间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助长了企业相互攀比要减免“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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