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印发《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26日 (88)财人字第90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加发南京、成都)财政厅局、税务局:

现将《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请各级财税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试行规定,处理好发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你省、市财税系统1988年至1992年需要财税人员荣誉证书的数量,请于1989年2月底前报送我部。

颁发财税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财政税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财税人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财税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