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来华任职的外籍人员在任、离职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11月14日 (88)国税外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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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河北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对我局1988年9月16日(88)国税外字第245号《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已抄送你局)的第四条提出一些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仍应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不包括其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而临时离、入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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