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1988年11月18日 (88)国税地字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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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