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发[198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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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支持和加强税收工作。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切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而不能有任何动摇和变通。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减免税规定,都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减税免税不当的,也应停止执行。定期减免税到期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国家严格控制的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具体清理整顿减税免税的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所做的减税免税规定,都必须下达正式文件。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今后,对越权批准减税免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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