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短评

促进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项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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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颁发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这是鼓励开发我国海洋石油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一个重要法规。

石油是一个国家主要的地下资源,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世界各产油国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依法保护石油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普遍开征了矿区使用费。据统计,截至1983年底,有87个国家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我国早在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就曾作出规定:对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但一直没有单独立法,只是在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中规定,油田年度原油总产量的12.5%,用以缴纳矿区使用费。近几年来,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到1987年底止,我国已与外国公司签订了39个石油合同和协议,现已进入勘探和开发并举的阶段。制定专门的矿区使用费法规,已经成为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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