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 (88)国流字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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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86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现免税即将到期,考虑到律师工作改革正在进行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实际存在的困难,决定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