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收取的几项费用如何征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8日 (88)国税流字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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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企业取得的几项费用,如代理手续费、定额费、速遣费等等如何征税,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反映,不利于统一政策、公平税负,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根据部分地区调查的情况,我们在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之间相互代理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不少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或代理工业企业出口的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并取得手续费,对外贸企业之间相互代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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