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日 (88)国税流字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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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今年十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的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现对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建临管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其运营收入的纳税地点和纳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基建临管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管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在该管理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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