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涉外税务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通过签订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航空运输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简介

作者: 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管理司 苏晓鲁 上一篇 下一篇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符的关怀和重视下。我国民航的国际运输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外交、经济技术交流,旅游等事业的发展提议了便利。

与此相适应,在税收方面一本着维护国家权益和对等的原则.我国已先后与56个国家通过签订航空通航协定、协议、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互免空运(或海运)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换文等方式,基本上解决了与通航国家互免空运运输收入的有关税收问题。但是.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存在着差异,很难做到完全对等互免所有税种。同时,在谈判中,大多数国家不赞成对派驻人员采取互免税收的方式。鉴于这些情况。最近,国家税务局作出决定,对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和人员的个人收入,凡是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换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自1989年1月1日起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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