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收与法制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侦破偷税案件有办法

作者: 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 冉胜田 上一篇 下一篇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自1987年成立一年多来,查处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19,追回偷、抗税款496 000元,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

1988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大众科学杂志社书刊服务部有偷税行为、税办检察室主任陈庆桃立即找到该部负责人翟某了解情况,但翟声称“没有偷漏国税”,并拿出一套该部零售书刊营业帐簿。这套帐簿记载的数据与该单位申报的零售营业额及批发营业额相吻合,但与群众举报出入较大,为了弄清事实,陈主任进一步查问该服务部零售书刊的进货渠道,发现该服务部与贵州美术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云南省德宏民族出版社、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二一六印刷厂签订合同终止后仍为这些单位代办发行四种小说丛书150万册,营业额总计99.2万余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当问翟某为何不申报纳税时,翟却理直气壮地说:“出版单位已经缴了税,我们就不应缴税了。”陈主任明确地告诉翟:“你为出版部门代办经销发行,构成了营业行为。凡发生营业行为、均应申报纳税。”并责令翟如实交出帐簿。翟见事不妙,只好承认错误,交出了另外一套帐册。查实偷税32011.41元。真相大白后,陈主任和税务检察室的李捷同志,又立即前往云南人民出版社等单位查证落实,并对照有关规定,认定翟已构成偷税罪,除追补税款外、罚款57136.78元。由于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