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12日 [88]国税地字第028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金融系统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现对银行所用营业帐簿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帐簿与非营业帐簿划分的问题

凡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帐簿,如各种目记收、明细帐和总帐都属于营业帐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帐簿,均不贴花。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