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88年12月12日 [88]国税外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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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北京、上海市税务局,反映一些外国广告公司派住我国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介绍服务,收取服务费,对这部分常驻代表机构应否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经调查了解,我局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服务应取得的收入,其款项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也不论是向常驻代表机构还是向其境外总机构支付,都应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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