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小资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比较

作者: 郭庆旺 赵志耘 上一篇 下一篇

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不难看出,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普遍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但在实际施用中,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因国而异。这里,就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作一简单比较分析供借鉴。

分别申报制度

分别申报制度是以个人作为申报单位的制度,夫、妻、子女等所得都可以单独申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目前主要有: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日本、新西兰、挪威等。

分别申报制度的优点是:1.它尊重了夫妻子女之间的独立人权,符合个人主义的原则。2.可以鼓励已婚妇女就业,减少税收对妇女工作意愿的影响,无“婚姻惩罚”效应。分别申报制度的特点是:1.容易分散所得,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2.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和稽征困难。为避免各种避税事件发生,必然要增加税务行政稽查上的工作量。3. 相同所得的家庭有差别课税的不公平现象。各个家庭的总税负依家庭成员中所得分配的情况而定,夫妻间所得差距越大,税负越重,仅一方有所得,税负最重。因为在此情况下,其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最高。而夫妻间所得大致相等时,税负最轻。4.从政府收入的角度上讲,在税率不易过高的情况下,如果维持与合并申报制度相同的税率表,那么,政府的税收收入就要有大幅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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