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业余设计收入是否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请示》的批复

1988年12月31日 [88]国税地字第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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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8)市税四字第79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6]1275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收入的80%纳入单位正常收入,20%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对其纳入单位正常收入部分的业余设计收入,应并入预算外收入总额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部分的业余设计收入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