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一九八九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 [89]国税流字第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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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1989)3号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化肥生产的紧急通知》,决定在今年内对小化肥企业继续免征产品税。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对工业企业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底生产销售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抄送:化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