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89]国税流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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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二、征收范围

“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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