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经验交流

关于对在京外国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

作者: 金宝福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在京承建工程项目的外国建筑企业已达60多家。为了加强对外国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管理,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凡在京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经向国家或市工商行政管理与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后,办理银行开户、纳税登记等事项、198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又批准颁发了北京市税务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申了有关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及税收征管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征管措施:

1.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开据的“外国承包企业结算凭证使用批准证明”,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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