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恢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1989年3月29日 [89]国税所字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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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7)55号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现免税期已满,应当恢复征税,同时,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精神,通过治理、整顿,使消费基金增长与生产的发展相适应。为此,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国营小型商业租赁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奖金税,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予以放宽,特此通知。

抄送: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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