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8日 [89]国税外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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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目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情况,现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其内部职工承包其部分或全部生产经营,仅是在内部改变经营管理方式,仍应以该企业为纳税实体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付出的承包费属于承包者工资、薪金的部分或相当于工资、薪金的部分,可以列为企业费用开支、超过部分不得列支。承包者取得的承包收入,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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