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1989年4月18日 [89]国税所字第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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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压缩社会总需求,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应严肃税收法纪,统一政策,强化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以发挥两税对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控制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当前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统一政策,坚决制止擅自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国务院31号文件指出:“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这一决定,凡各地以前作出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擅自放宽政策、自行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税,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减免或变相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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