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经验交流

我市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成效

作者: 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87年1月1日开征以来,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经过深圳市税务干部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征收税款逐年大幅度增加,1987年度征收5万多人次,征收税款 218万多元;1988年征收 17万多人次。征收税款1179万元,比1987年增长4.39倍;今年1—4月已征收税款67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8.75%。

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的特点。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落实。建立纳税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是为了培养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习惯,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在这方面在领导同志的支持下,我们主要抓了两条:一是加强宣传督促。我们一方面广泛宣传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各项政策和应税收入申报的具体办法,使纳税人深入了解政策规定精神;另一方面及时把《个人收入调节税月份申报表》发给纳税人,促使人人知法守法,自觉申报纳税。二是扩大代征点,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们在一些税源分散或边远的地方,设立了代征点。如上步分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地共设立代征点19个,拥有代征员35人,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申报纳税,取得很好效果。现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主动申报纳税者逐步增加。1988年度,自行申报的达105450人次,占总纳税人次的61.86%;自行缴税612万元,占总纳税额的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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