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论坛

略论税收立法规范化

作者: 黄董良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立法规范化是加强以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完善税制的一个目标。所谓税收立法规范化,我认为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权限规范化、立法程序规范化、税法内容规范化、行文方式规范化。

一、立法权限规范化

根据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规定,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权限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未经授权都没有税收立法权。而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实际工作中,却严重地存在着政出多门的混乱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借“改革”、“搞活”之名,未经授权,对税收规定任意“变通”、“补充”,其实质是超越权限搞税收立法或变相立法,结果削弱了税法应有的强制力。要做到税收立法权限规范化,必须彻底改变这种混乱局面,严格按立法权限立法。对一切越权制定的税收“规定”、“办法”、“通知”等等应坚决予以废除,同时还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税收立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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