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读者来信

发票违章量罚施行硬性的具体规定好

作者: 广东丰顺县税务学会分会 林明川 上一篇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发票违章行为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按这个标准量罚,需考虑违章者的情节轻重、态度恶劣等情况,然后确定其量罚数额,可见其伸缩程度是很大的。因此,量罚的准确程度,与我们工作的透明度及把握政策精神的准确程度有很大关系。不能否认,在实际执罚时,由于理解和掌握政策宽严不一,量罚角度不一,不可避免地出现执罚偏重或偏轻的情况。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广东丰顺县税务局从1988年1o月开始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涂改、遗失、出卖、转让、代开、单联套用,超面额填开、大头小尾等违章行为,除追补其偷、漏的税款外,按发票面额试行了统一的具体处罚规定,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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