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9年5月22日 [89]国税流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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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89)国税办字第008号《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具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不少地区提出实施意见中有些条款的执行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就一律不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产品和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酒类产品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的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的白酒、黄酒和啤酒。
二、建筑装饰材料是指以铝、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筑装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