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税制改革

介绍几种年度期间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企业的调账方法

作者: 赵晓明 邢孟乾 常大光 朱文成 魏力学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谓“价税分流”,是指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发生的属于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在购进时就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应扣除的税金,从扣除项自的采购成本中减除,单独在会计科目中反映,使扣除项目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成本。

由于一些行业、地区并不是从年初即开始执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因此,在这段期间,各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企业本期发生的外购扣除项目以及年初结存的库存物资,都是以含税价格进行成本核算的。所以,在年度间执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按其原理就应对此分别计算应扣税金,并做调帐处理,使之变为无税成本。显而易见,这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何确保调帐工作的简化与准确,是年度间,开展试点地区正确执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关键。为了搞好试点工作,下面介绍几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调帐办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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